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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来源:江西共青团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25日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深入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有关要求,动员引导广大青年树立科学的发展观,立足本职工作,弘扬时代精神,争做文明先锋,在江西从中部地区崛起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成长成才,建功立业,从而推动景德镇市青年文明号活动深入、持久、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青年文明号是指在工作岗位上创建并经过活动组织管理部门认定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青年集体。

    三、青年文明号活动是凝聚青年、团结青年、带领青年立足本岗成长成才、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四、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引导青年增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自主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和开拓创业精神,树立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内容的职业道德和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观,展示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贡献力量。

    五、青年文明号活动坚持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六、共青团景德镇市委和景德镇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成的景德镇市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是景德镇市青年文明号活动的最高管理机构。组委会主任由共青团景德镇市委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开展这项活动的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担任。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共青团景德镇市委青工青农部,办公室主任由团市委分管书记兼任。景德镇市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成立景德镇市青年文明号活动监察委员会,监委会办公室设在共青团景德镇市委青工青农部。各县(市、区)应参照成立相应机构。

    七、景德镇市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和监委会共同承担景德镇市青年文明号的申报、评选、考核、检查、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三章 基本条件


八、青年文明号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

    1、创建集体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人,35周岁以下青年人数不低于集体总人数的60%以上(含60%,特殊行业可适当放宽),原则上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位年龄不超过35周岁;

    2、全体成员政治立场坚定,能够自觉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本行业(系统)、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3、全体成员具备良好的技能素质,能够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积极参加青年岗位能手、导师带徒、劳动竞赛、创新创效等活动,有70%以上的青年的技能水平达到或超过本岗位标准,青年岗位能手等技术能手占该集体青年人数的20%以上;

    4、全体成员引领行业文明新风,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牢固树立质量观念、安全观念、服务观念、效益观念,无重大责任事故和投诉事件;

    5、能围绕单位中心工作,认真抓好青年文明号活动的长效管理和创新,实际工作中有领导机构、有创建对象、有明确目标、有工作规划、有管理标准、有奖惩政策、有创建载体、有活动安排、有效果评估等;同时,能够充分发挥团员青年的模范带头作用,单位共青团工作和青年工作扎实有效;

    6、在创建和管理过程中创造了较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人才效益,并得到党政领导的肯定、群众或服务对象的赞誉,社会评价的认可。


第四章 评选办法及要求


    九、青年文明号分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区)四级创建和评选(行业、系统、企业可参照设立相应级别)。景德镇市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负责省级青年文明号的申报、市级青年文明号的评选,市级以下青年文明号的指导监督。


 十、青年文明号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考核推荐的办法进行。原则上获得下一级别一年以上的青年文明号集体,才有资格申报上一级别的青年文明号。

    十一、对已经全面开展创建活动的单位,由单位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共青团组织共同推荐考核后报上一级青年文明号组委会评审;对尚未全面开展而基层已先行开展创建活动的单位,由共青团组织单独组织评审。基层单位申请、推荐创建上年度市级青年文明号,可在本年的9月份—10月份期间按程序向市级主管部门或团市委(市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办公室)申报青年文明号创建集体,市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在1月份—2月份下发评选和复核文件,确定评比标准和名额,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县(市、区)级团委(县级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办公室)可依据文件对已申报的创建集体进行筛选、审核后向市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办公室推报,市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办公室将组织评委对申报单位采取抽查与普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评审。

    十二、评选、推荐要按青年文明号条件层层严把质量关,被推荐的青年集体要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事迹要有说服力。

    十三、青年文明号评选实行公示制。公示采取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活动组织管理部门在有关媒体上集中公示相结合的办法。集中公示和自行公示一般都不少于一星期。对未进行公示的申报单位,将取消其青年文明号的评选资格。


第五章 表彰奖励


    十四、对通过评选获得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各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要下发文件予以表彰,并授予青年文明号牌匾和荣誉证书。

    十五、获青年文明号集体的行业(系统)、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奖励措施,在工资奖金、学习深造、晋级晋职等方面对青年文明号集体成员进行倾斜,给与一次性物质奖励,并将对青年文明号集体负责人等骨干青年人才的培养纳入单位总体人才规划。

    十六、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管理部门要大力宣传青年文明号的先进事迹,营造有利于活动开展的社会氛围。

    十七、全省各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可在评选青年文明号的同时,表彰在组织开展青年文明号活动中业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六章 考核与管理


    十八、全省各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要建立青年文明号的管理档案,实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每年年底前,各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要将本级别青年文明号集体的名单报上一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备案。

    十九、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凡获得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要在工作现场的醒目位置悬挂相应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牌匾、工作制度、任务安排、服务承诺、成员名单、投诉信箱等。

    二十、青年文明号牌匾由授予该级“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统一制作,全国青年文明号信用公约牌匾由江西省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统一制作、发放。

    二十一、各级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监察。青年文明号不搞终身制,原则上实行年度复核,评选与复核工作同步进行。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根据命名的同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在一年中的工作表现进行复核,符合标准的,由原命名单位继续认定为青年文明号,对复核、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的青年文明号集体,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和监委会要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原命名单位摘除其青年文明号牌匾。

    二十二、凡青年文明号自然条件发生以下任何一种变化,即取消其青年文明号称号,允许其将青年文明号牌匾留作纪念。但不得再在公共场所悬挂。

    1、集体中35周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40%(含40%);

    2、负责人中年龄均超过35周岁;

    3、集体成员一次性变动比例高于50%(含50%)。

    二十三、凡青年文明号集体或其成员发生以下任一情况者,由原命名单位撤销其青年文明号称号,摘除其青年文明号牌匾,并将牌匾收归命名单位。

    (1)集体中有违法、违纪的现象发生;

    (2)在日常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3)被新闻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

    (4)自命名授牌之日起4个月之内,仍不挂牌的;

    (5)青年文明号基础管理工作差、档案不全、不按要求进行有形化标识。

    二十四、为维护青年文明号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级青年文明号集体要认真维护好青年文明号的牌匾。对牌匾损坏或丢失的该青年文明号集体必须向青年文明号授予单位报告,申请重新发放。


第七章 标识及标准


二十五、青年文明号牌匾制作标准:

    1、材料:铜板底;

    2、字体:“青年文明号”统一使用江泽民同志的题字,落款及日期字体为黑体字;

    3、字体颜色:“青年文明号”为红色,其余字体为黑色;

    4、牌匾尺寸:国家级为650mm×400mm,省级为560mm×350mm,市(地)级及以下为480mm×300mm。

    二十六、青年文明号活动标识见“标识图样”。标识中“Y”是英文“青年(youth)”的第一个字母,代表青年;“Y”的复线代表青年集体。整个标识理解为成长在中华广阔大地上的广大青年集体在创建青年文明的实践中,用青春、热情和双手提供优质服务,真情奉献社会,以实际行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贡献。颜色:“青年文明号(江泽民同志手迹)”字体及下方圆为区域为红色(色标M100+Y100),“Y”及“Y”的复线为白色,其他为绿色(色标Y100+C50)。


青年文明号


    二十七、青年文明号的字体(江泽民同志手迹)和标识图样已申报图标外观设计专利,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拥有对该文字和标识图样的所有权、使用权、解释权,并授权各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使用。青年文明号字体和标识图样的使用范围是:青年文明号牌匾制作;青年文明号工作现场以及会标、证件、证书的制作等;青年文明号网站的制作;青年文明号活动印刷品、宣传画(册)的制作等。青年文明号字身和标识图样不得用于商业性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二十八、全市各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单位青年文明号管理细则,并上报上一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十九、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在景德镇市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三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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