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3+1+X”产业人才发展实施办法(试行)><景德镇市“3+1+X”产业人才发展十条政策>的通知》(景党发[2018]14号)精神,推进创新创业孵化载体与人才项目发展,营造良好创新创业氛围,助推景德镇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二章 支持政策
第二条 社会资本建设、运营创新创业孵化平台支持。对社会资本投入资金建设、运营创新创业孵化平台,经评审认定,符合条件的与现有孵化平台享受相同政策。
第三条 获得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人才项目资助。获得国家级大赛奖项的,每个项目给予20万元资助,获得省级大赛前三名的,每个项目给予10万元资助。
第四条 支持、奖励资金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申报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申报项目属于“3+1+X”产业体系。
第六条 社会资本投入资金建设,并已开始运营的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入驻的创业团队不少于10个;
2、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入驻团队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
3、建立创新创业工作服务机制,具备专门的服务团队(包括创新创业项目联络员、辅导员等),能够提供创新创业咨询、辅导、培训服务及基本的法律、会计、知识产权等服务。
第七条 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的人才项目资助。应符合下列条件:
1、获奖文书;
2、项目人才团队情况;
3、项目计划书或取得成果。
第四章 申报及评选程序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符合相关支持、奖励政策条件的项目主体、团队组织向所在的县(市、区)发改委、各园区发改主管部门提交申报书及所需资料。
(二)审核。各县(市、区)发改委、各园区发改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申报、资料审核,并提出审核、推荐意见报送市发改委。
第九条 评选程序:
(一)评审。由市发改委牵头邀请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与专家组成评审组,采取评价、答辩、实地考核等形式进行评审。
(二)公示。对符合条件的拟支持名单及主要情况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
(三)批准。公示结束后,批准创新创业孵化载体与人才项目支持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支持、奖励政策每两年组织申报一次。
第十一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立即取消申报资格,依法取消支持政策、追缴资助资金,并纳入诚信黑名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景德镇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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