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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景德镇市“3+1+X”产业人才财税专项奖励 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3日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景德镇市“3+1+X”产业人才发展实施办法(试行)》(景党发〔2018〕14号),推进文件各项政策落地,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我市“3+1+X”产业人才及其新创办的企业和牵头实施的项目。

二、政策内容

1. 企业所得税受益财政奖励支持。对各类人才在我市“3+1+X”产业体系范围内新创办企业,经评审认定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从该企业纳税年度起,其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给予50%的奖励,经评审认定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由受益财政给予20%的奖励,用于支持企业创新项目建设,奖励期不超过3年。

2. 个人所得税受益财政支持。对在我市创新创业满3年的“3+1+X”产业人才,经评审认定,视其个人对地方税收贡献情况,由受益财政给予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财政专项奖励。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所得税奖励申报程序

1. 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填写《景德镇市“3+1+X”产业人才新创办企业企业所得税奖返申请表》(附件1),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提交市招才引智局。提交申请表时一并提供:

(1)营业执照;

(2)人才认定证明(入选国家、省、市人才工程的证明文件及荣誉证书等,外籍人才提供市外国专家局核发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外国人普通签证或居留许可证、科技成果证明材料、国内外所获得的荣誉及奖励证明等);

(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

(4)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

2. 审查确定。市招才引智局收集当年度全部企业的申报材料后,会同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确定奖返金额。

(1)市招才引智局负责对人才类别进行审查,市科技局负责对企业类别进行审查。

(2)市税务局负责对企业所得税缴交信息进行审查,并确认税款入库级次。

(3)市财政局负责对用于支持企业创新项目建设的企业所得税奖返金额提出意见。

(二)个人所得税奖励申报程序

1. 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个人所得税奖励原则上应由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单位汇总填写《景德镇市“3+1+X”产业人才个人所得税奖返申请表》(附件2),由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市招才引智局提出申请。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可以由个人填写《景德镇市“3+1+X”产业人才个人所得税奖返申请表》(附件3)后,直接向市招才引智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表时一并提供:

(1)营业执照(如有);

(2)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外籍人才提供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材料);

(3)人才认定证明(入选国家、省、市人才工程的证明文件或荣誉证书等,外籍人才提供市外国专家局核发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外国人普通签证或居留许可证、科技成果证明材料、国内外所获得的荣誉及奖励证明等);

(4)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2. 审查确定。市招才引智局收集当年度全部个人所得税奖返申报材料后,会同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确定奖返金额。

(1)市招才引智局负责对人才类别进行审查,市科技局负责对企业类别进行审查。

(2)市税务局负责对个人所得税缴交信息进行审查,并确认税款入库级次。

(3)市财政局负责对财政奖返金额提出意见。

四、奖励兑现

1.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奖返意见由市财政局统一报送市政府批准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奖励发放,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2.各县(市、区)比照本文件要求,自行制定财税专项奖励政策。

五、附则

1.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财政奖励于每年3月份统一申报,一年申报一次。

2.个人取得的政府专项奖励资金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各部门(单位)、企业在发放奖励时,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3.对在奖励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立即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奖励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不再享受景德镇市政府各类财政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018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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