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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景德镇市金融支持“3+1+X”产业人才发展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3日 点击数:

为强化对“3+1+X”产业人才创新创业金融扶持力度,根据《中共景德镇市委、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3+1+X”产业人才发展实施办法(试行)><景德镇市“3+1+X”产业人才发展十条政策>的通知》(景党发〔2018〕14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一条  申请享受“3+1+X”产业人才贷款支持的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贷款申请人属我市 “3+1+X”产业人才库内人才,或以“3+1+X”产业人才库内人才为核心的企业。

2.符合银行信贷基本要求。

第二条  申请享受“3+1+X”产业人才财政贴息支持的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贷款申请人属我市 “3+1+X”产业人才库内人才,或以“3+1+X”产业人才库内人才为核心的企业。

2.所获得贷款须为1年期以上的项目贷款,且未享受其他贴息政策。

二、支持方式

第三条  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首次安排500万元设立市人才发展贷款风险担保专项基金(视情况以后年度逐年安排,滚存使用),与银行机构合作,合作银行按担保专项基金的8倍安排贷款额度,向我市“3+1+X”产业人才及人才所在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第四条 市、县金融办负责“3+1+X”产业人才发展金融政策及合作银行落实等协调工作。市招才引智局和市财政局负责市人才发展贷款风险担保专项资金安排和拨付。各县(市、区)人才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贴息专项资金。市工信委(或指定下属机构)负责市人才发展贷款风险担保专项基金动态管理。各县(市、区)工信委具体负责贴息专项资金的管理及贴息核算拨付。

第五条  市工信委(或指定下属机构)在银行开立市人才发展贷款风险担保专项基金专户,在向市招才引智局和市财政局申请拨付的专项资金到位后,市人才发展贷款风险担保专项基金正式成立。各县(市、区)工信委在银行开立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贷款贴息基金专户,在向各县(市、区)财政局申请拨付的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初次可作适度安排,视使用情况再追加)到位后,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贷款贴息基金正式成立。

第六条  “3+1+X” 产业人才按分类,可相应获得合作银行不同额度的贷款支持及享有财政不同比例贴息:A类人才最高可申请1000万额度贷款,如属创新创业项目贷款,可按人民银行当期基准利率申请全额贷款贴息,最长贷款贴息年限为5年;B、C、D、E类人才最高可申请200万额度贷款,如属创新创业项目贷款,可按人民银行当期基准利率申请贷款50%贴息,最长贷款贴息年限为2年。以合作银行实际发放贷款额度为准。

第七条  “3+1+X”产业人才贷款利率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0%。

第八条  所发放的“3+1+X”产业人才发展贷款如出现风险,合作银行和市人才发展贷款风险担保专项基金各承担50%损失。

第九条  有意开展“3+1+X”产业人才发展贷款业务的银行,与市、县两级工信委及金融办签订三方协议后,即作为合作银行。

三、贷款申报流程

第十条  “3+1+X”产业人才或人才所在企业向合作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根据“3+1+X”人才或人才企业的贷款申请,在通过审核并确定好贷款额度后,将拟放款情况通报市工信委(或指定下属机构)审核。

第十二条  如无异议,市工信委(或下属指定机构)应在收到通知2个工作日内按贷款额度8:1比例(即贷款额的12.5%)从市人才发展贷款风险担保专项基金专户向合作银行存入贷款风险保证金,合作银行应在收到保证金后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放款。并将放款情况告知市招才引智局、市工信委(或指定下属机构)、市金融办。

第十三条  在每个月的5日前,合作银行应将上月已发放贷款的个人、企业名单和贷款额度报市招才引智局、市工信委、市政府金融办核对。

四、项目贷款贴息流程及代偿程序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在发放“3+1+X”产业人才贷款中,如属1年期以上的项目贷款,应在每个月的5日前,合作银行应将上月已发放项目贷款人或企业名单和贷款额度报财政受益县(市、区)招才引智局、工信委、政府金融办。

第十五条   财政受益县(市、区)工信委牵头相关部门对贷款人项目进行评审,如属创新创业项目即可予以贴息,并将是否准予贴息告知贷款人。

第十六条  贷款结息期,合作银行先从借款人或借款企业中扣除应扣利息。而后,分半年一次(分别于7月和1月),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人或贷款企业向属地工信委提出贴息申请(附合作银行提供的半年贴息金额,不足半年的,按实际期限计算),属地工信委按照ABCDE类人才贴息政策进行审核后,从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贷款贴息专项资金专户将贴息资金拨付至借款人或借款企业扣款账户中。

第十七条  贷后管理比照一般贷款业务进行。合作银行按照信贷相关要求,开展贷后检查,贷款人或企业应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贷款期间借款人发生欠息或贷款期已满借款人未偿还贷款,由合作银行下达《代偿通知书》告知市工信委(或指定下属机构),并同时告知市招才引智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工信委(或指定下属机构)经核实后,按贷款余额的50%(扣除该项贷款原已存入的保证金)从市人才发展贷款风险担保专项基金专户将代偿资金拨入合作银行贷款风险保证金账户,配合合作银行完成代偿工作。之后,合作银行和市工信委(或指定下属机构)共同开展欠款追缴工作,并按实际追缴金额等额分配。

五、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市、县两级工信部门要加强对市人才发展贷款风险担保专项基金和创新创业项目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并每季度分别向市、县(市、区)人才管理部门、财政部门、金融办提交基金使用运营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才管理部门、财政部门、金融办不定期对市人才发展贷款风险担保专项基金和创新创业项目贷款贴息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有关管理机构、合作银行的相关人员与借款人弄虚作假,造成资金损失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在实施期间,如遇人才、信贷等政策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修改调整。

(二)本实施细则实施同时,鼓励“3+1+X”产业人才申请使用“财园信贷通”、“科贷通”、小额贴息贷款等其他信贷产品。

(三)“3+1+X”产业人才已通过其他途径取得项目贷款的,符合本实施细则贴息条件,可向所属县(市、区)工信委提出贴息申请,实际贷款额高于本实施细则最高额度的,按本实施细则最高额度予以贴息;实际贷款额低于本实施细则最高额度的,按实际贷款额予以贴息。

(四)本实施细则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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