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团县(市、区)委,市直各单位、市属各高校团组织:
根据团省委有关通知要求,团市委在全市各级团组织中对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开展全面检查,请各地各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梳理问题,并按照要求整改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依据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2013年)、《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青发〔2016〕13号)和《江西省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二、工作要求
1.
按标准上交团费。团员应当增强团员意识,主动按标准上交团费。团员由其个人自觉、主动地如实申报每月应缴交团费数,团支部负责核实,原则上每月一交,遇到特殊情况,经团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团费。
2.按要求上缴团费。团组织应按照规定收缴团员团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团员团费,不得以团员交纳团费以外的经费冲抵团费,不得提高团费交纳标准超收团费,不得要求团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团费”。各级团组织应对本级下管一级团组织、团员数量、应收团费总数进行摸底了解,并按照《细则》规定,按时足额上缴团费。
3.规范团费使用。使用团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在使用和下拨团费时,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各地应建立本级团费使用审批程序。
4.规范团费管理。团费管理必须制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团费应以团委或团委组织部门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不具备单独设立的,可在团委或团委所在单位基本账户中实行分账核算。
三、主要举措
1.
各地要对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开展全面自查自纠,按照《细则》有关要求,对照《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问题对照检查表》内容于9月18日前,逐项排查,全面掌握存在的问题,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落实。
2.
各团县(市、区)委,市直各单位、市属各高校团组织汇总下管一级团委自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10月18日前报团市委组织部。
四、主要任务
1.
整改少收、超收、预收、半年一收、一年一收甚至三年一收团费的问题。有上述情形情况的,由县级团委做好登记备案,2017年1月1日起,不得再发生此类情况。
2.
落实设立团费账户的要求。各级团委要以团委或团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不具备单独设立银行账户条件的,应在团委或团委所在单位的基本账户中实行分账核算。团费必须存入团委或团委所在单位基本账户所在的银行,留存的团费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没有按照规定实施的,应于9月30日前调整整改到位。
3.
落实团费使用审批的规定。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使用和下拨团费时,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各地要建立完善团费使用审批程序。
4.
解决团费应缴尽缴的问题。各地要全面掌握下管一级团组织团员数和应缴团费总数,按照留存比例,按时足额上缴团费。
共青团景德镇市委员会
2017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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